明清時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為三司。如有重大案件,則由三個法務部聯合審理,俗稱“三庭會審”
刑罰部負責全國的刑罰法令。據《光緒匯典》卷五十三,其職責是:“掌管天下刑罰法令,以褒揚萬民。凡法令適宜者,聽準入之福,決緩,罰貸之數,各部門達部。尚書侍郎率部下議事,大事做了,小事做了,使國家委身。”這說明刑部受理全國的刑事案件,主管刑罰、監獄等法令。但是如果死刑案件,還要跟大理寺、都察院* * *壹起審核。每年8月,對各省上報的案件進行審理處理,稱為“秋審”。在第壹次霜降審判後,這個在北京的案子被稱為“沈超案”。“秋審”、“庭審”將與“九卿”(六部尚書、左都禦史顧問、總政使、大理寺專員為“九卿”)壹並進行,展室、唐珂、道學(六部賜事、十五條監察建議)官員壹並審理。凡涉及女表的案件,必須與禮部共同審理;涉及蒙古、熱河等國內外少數民族的案件,將會同院審理。但都是刑部寫的。宗室、爵羅犯罪的,由刑部、宗室共同處理。宗室案是宗仁府寫的,羅氏案是刑部寫的。
大理寺的職責是:為全國的刑事案件平反,與刑部、都察院同為“三法司”。凡需要三法司調查的大案(砍頭絞殺罪),都是先經刑部審查,送都察院審批,再送大理寺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