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香港,律師無權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發言。如果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則需要由事務律師轉接給訴訟律師(大律師)。
第二,妳不能同時是初級律師和大律師。申請大律師資格,申請時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至少3年,在香港、英國和北愛爾蘭取得大律師資格並執業至少5年。相比之下,大律師賺的錢更多。
第三,這種制度的形成源於香港殖民時期形成的普通法和衡平法,所以律師會像英國壹樣分為大律師和初級律師。出庭律師是指專門在上級法院出庭的律師。初級律師實際上是去法院的,只是出現在基層法院和治安法庭,處理的案件只是壹地雞毛。在香港,大律師和初級律師沒有尊卑之分。按照我國內地律師行業目前的說法,有兩種側重點不同的律師,分別叫做“訴訟律師”和“訴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