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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法律問題

第41條第1款規定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因為行政決定是法律文書,法律規定類似於生效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再審期限的法律規定,僅限於相對人進行行政起訴的期限。因此,對象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時的相對人。

第42條是對行政機關在為相對人作出決定後侵犯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利的規定。這壹規定的立法目的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懲治行政工作人員腐敗、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利的決心。只要行政機關沒有及時糾正,房地產涉案受害人可以在二十年內、其他受害人在五年內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人民法院將依法審理。因此,對象是行政機關作出決定後的受害人(即利害關系人)。

目的是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壹些司法機關故意顛倒上述法律規定的是非,將被害人作為相對人對待。在籠統地適用上述法律規定時(僅適用第41條),很多被害人在受理案件後被擋在起訴門外或被踢出門外,被害人確實得不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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