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
所以基本農田上不允許耕種,政府可以拆除。
2.根據《畜牧法》第三十七條,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合作經濟組織興辦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按農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所以,如果這塊地通過妳們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列為畜禽養殖用地範圍,妳可以在上面建養殖場,妳可以向上壹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政府違法強制拆遷。
相關法律法規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破壞種植條件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