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懷柔、昌平、海澱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前兩個地方是作案地點,最後壹個是罪犯的住處。順義只是他作案時路過的地方,那裏的法院沒有管轄權。
2.如果順義檢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訴,順義法院不能受理,需要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如果懷柔檢察院以重傷、非法拘禁罪起訴,懷柔法院可以受理,順義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懷柔法院審理。
3.順義法院和懷柔法院如有管轄權爭議,可向北京中院壹院或二院請求指定管轄。如果換成河北省秦皇島市法院就不行了,因為秦皇島沒有管轄權,他們不能受理。即使超越權限受理,也要通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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