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為河南省上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盧建利,男,196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貸款詐騙罪,於2065年5月10日被上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於當月26日被上蔡縣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上蔡縣看守所。
辯護人汪洋,河南周小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蔡縣人民檢察院以上蔡刑檢(2010)第2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建利犯貸款詐騙罪,於2010年10月26日向我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唐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建利及其辯護人汪洋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5月19日,被告人盧健使用偽造的貸款擔保手續,在上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借款5萬元。借款到期後,經上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工作人員多次催告,被告人陸建利拒不歸還借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陸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的貸款擔保手續,騙取銀行貸款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