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只要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與案件無關,享有政治權利,有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對保證人是誰沒有特別規定,就可以是保證人。也就是說,任何符合上述條件的人都可以成為擔保人,通常是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朋友,甚至是為嫌疑人立案的律師。
取保候審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
1.監督擔保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包括監督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公安機關申請批準;監督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喚時及時出庭;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通、毀滅、偽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有或者已經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企圖逃跑,或者被保證人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商,以及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與他人串通等情況,應當盡快向執行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延誤。
第七十條擔保人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義務:
(壹)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