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律師回復:《深圳市公民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下列費用: (壹)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二)用人單位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職工實施的經濟處罰;(3)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除前款第(壹)項和第(二)項費用後的工資余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您接受貴公司提供的住宿,且雙方事先約定從您的工資中扣除住宿費用。那麽單位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扣除這部分費用,扣除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單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單位不能強迫員工在單位安排住宿,員工有權選擇是否在單位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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