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法》第176條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首先會追究單位,業務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責任。
第二,主犯和從犯的區分。根據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主犯壹般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從犯壹般是參與非法吸收資金業務活動並從中收取報酬、提成的人員。但是員工提取提成不壹定構成犯罪。根據司法解釋,“能夠及時退還費用(代理費、好處費、回扣費、傭金)的,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明顯是次要的。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三,從犯與無罪的區分。不是只要在單位工作,就成了附屬品。壹般來說,共犯與無辜者的區別在於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從事犯罪活動。如果員工只是提供勞務,領取固定工資,但與主管沒有共謀,沒有犯罪意圖,或者只是被指派參與某壹環節的違法犯罪活動,則不應認定為共犯,甚至他本人也可能是被害人。
因此,對於這類公司的員工,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例來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面對檢察院的起訴,建議盡可能收集證據,如實作證爭取寬大處理,聘請專業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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