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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單位受賄罪

公訴機關天津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苗某壹(化名)天津人。

辯護人:天津市興通律師事務所。

天津市XX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天津XX水產公司、被告人苗某犯受賄罪,起訴書編號:2004-2005。天津X公訴20XXXXX,於20XX 14年9月向天津市XX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被告天津XX水產公司系自然人股東投資的私營企業,被告苗某義為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至20XX年,被告單位天津XX水產公司通過申請“天津市XX重點龍頭企業做強做大試點”等8個補助項目,共獲得國家財政補助331.4萬元。被告單位天津市XX水產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乙給予時任天津市XX區人民政府副區長李某某、時任天津市XX寧河區財政局局長王某某財物折合人民幣2216652.9538+0元。

被告對上述事實無異議。天津市XX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天津市XX水產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已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苗作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苗系初犯,自願認罪悔罪,請求XX區檢察院對被告人苗從輕處罰。被天津市XX區檢察院采納。

判決如下:

1.被告人天津XX水產公司犯受賄罪,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2.被告人苗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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