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有些當事人會不接受責任劃分,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人拒絕簽字,並不能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麽正確的方法應該是什麽呢?首先要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拿回來,仔細研究交警判我們承擔這種責任的執行情況和法律依據。明確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後,自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上壹級交管部門提交書面審查材料。大家壹定要註意這個時間,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來,否則這個審核不受理。另外,復查申請要詳細描述復查請求、理由和證據,所以復查申請的內容很重要,最好由專業人士來寫,因為同壹事故只能復查壹次。所以,如果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滿意,壹定要按時、按地、按要求進行復查。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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