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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自已復印刑事案件材料嗎?

當事人不能自已復印刑事案件材料,連看壹眼都不行。

只有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才能查看、復制刑事案件的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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