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在壹審到二審的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可以依法要求檢察機關提供,也可以要求檢察機關督促公安偵查機關提供以前未提交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
刑事二審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嗎?
二審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三百壹十九條規定,二審期間,人民檢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查閱、摘抄或者復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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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7條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