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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因盜竊去檢察院能拿到鑒定報告嗎?

可以,辯護律師可以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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