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屬於刑法調整範圍,不屬於民事行為,因此可以私法自治。即使被害人書面了解,檢察機關也會提起公訴,移送法院定罪量刑。但也有因盜竊不起訴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實行不起訴: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五)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檢察院或者被害人不起訴,法院無權直接給別人定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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