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懲治盜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經201571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2013最高人民檢察院12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自2013。
盜竊是最常見和最頻繁的犯罪。多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數量始終位居第壹。1997年刑法修改後,為了準確適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制定了《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號,以下簡稱1998年《解釋》),明確了盜竊犯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對審理盜竊案件中疑難、復雜、爭議較大的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根據修改後的刑法並結合審判實踐,該解釋共分15條,對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普遍性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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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即盜竊罪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4月2日聯合發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