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向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其直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