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誘惑下從事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中,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釣魚執法,英美稱之為執法誘捕,這是英美法系中的壹個特殊概念。和正當防衛壹樣,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當然,國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會導致犯罪,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治道德敗壞道德的必然表現。歷史上壹些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英美稱之為執法陷阱)。
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嚴格的控制要求,有壹定的前提條件。換句話說,這套本身不能作為指控罪犯的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
在執法經濟利益的引誘下(如按量獎勵毒品、查處非法汽車、賣淫、賭博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很可能在行政執法、刑偵等領域泛濫。發生在我們面前的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
就查處違章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輛“違章車”的司機被所謂的“女偵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東方早報》,2008年3月9日)。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