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