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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詐騙不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是什麽意思?

電信詐騙不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根據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的要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建議,或者律師本人根據案情認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1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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