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的,以後不能重新取得律師資格,也就是不能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律師法》第五十壹條
律師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警告、處罰後壹年內應當給予警告、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
停止執業處罰期滿後兩年內再次發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應當受到停業整頓處罰的,處罰期限屆滿後兩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律師違法待遇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處罰的,應當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法》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是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