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類似於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誘惑取證”。歷史上壹些案情復雜、取證困難的案件,在釣魚執法中往往采取執法誘捕的形式(英美)。
世界各地的執法機構也使用類似的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獲取證據而引誘當事人有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對當事人個人自律的侵犯。
在執法經濟利益的引誘下(如按量獎勵毒品、查處非法汽車、賣淫、賭博等。),我們的“釣魚執法”很可能在行政執法、刑偵等領域泛濫。
發生在我們面前的問題還不是最嚴重的。就查處違章車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賢區壹輛“違章車”的司機被所謂的“女偵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在執法人員面前將車內的“女偵查員”用刀刺死(《東方早報》,2008年3月9日)。以前上海發生過黑車司機綁架所謂“倒刺”泄憤的事件。
此前,媒體還披露,在甘肅省,短短壹年時間內,三個不同公安機關的部分民警與同壹毒販合作,制造了三起“販毒案”,導致兩人壹審被判死刑,壹人壹審被判死刑,即使在光天化日之下,也是窮兇極惡,令人毛骨悚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