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偵查人員采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扣押、檢查等調查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證件,發出書面通知,由兩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由有關人員簽名蓋章。
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搜查、查封、扣押以及其他重要的證據收集工作,應當全程錄音、錄像,並留存備查。
擴展數據:
調查取證的特點
1.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律師調查證據。
2.律師在刑事偵查中的證據收集權側重於收集有利於委托人的證據。
3.律師調查獲得的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核實,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調查取證的意義
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壹個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意義重大。其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促進控辯平衡,實現司法公正和公平。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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