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第八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對銷售過期食品的個人或單位:沒收涉嫌違法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000元的,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超過1,000元的,處5倍以上1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我認為他們處罰10000元是有依據的。至於妳說的朋友留下的貨,妳沒賣。采取法律手段在成本和精力上都是不經濟的。。既然妳貨不多,上面規定說要2000元到5萬元。。為什麽不找個人轉轉?
以下是壹則新聞:關於賣
近日,儀隴縣三合鎮壹副食店老板因銷售過期食品被儀隴工商執法人員查封並罰款3000元。
據悉,5月11日,儀隴縣工商局立山工商所執法人員發現三合鎮某個體工商戶銷售過期食品,執法人員依法查封了這些過期食品。此次查獲的過期食品包括某品牌香辣牛肉方便面***13桶,生產日期為65438+2009年10月5日,保質期6個月;另壹品牌方便面***10袋,生產日期2009年9月29日,保質期6個月。在此之前,執法人員還兩次在店內查獲大量過期變質食品,並聯合開展現場貨架銷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宣傳教育。
針對這壹違法行為,工商執法人員對案值僅為186元的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事實處以3000元的行政處罰。
面向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