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時,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查閱、復制案卷材料。查閱卷宗時,需提交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函)及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立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