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階段:報案。刑事案件發生後,如果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報案,刑事案件的前置程序相當於啟動。
第二階段:公安初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被害人和律師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初查,在查清關鍵案件事實後,確定本案是否存在基本犯罪事實,以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階段: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初查後,被害人和律師應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律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
第四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結束後,提出起訴意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第五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將案件的全部證據材料提取、固定、歸檔,然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六階段:審判階段。檢察機關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的犯罪事實,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法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