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三)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曾被處以2年內或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