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總體上講,下列兩種情況下應當聘請律師:
壹是從事壹般的民事活動,主要指公民、法人依法處分自己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利。如:權利的取得、轉讓、交易、許可使用,合同的訂立、履行,商務談判等等。這種情況下聘請律師,是為了防範法律糾紛,壹方面可以盡可能地避免、減少糾紛,另壹方面確保在糾紛發生時使自己處於最有利的法律地位。
唐全洲律師4001-060-181轉3418
譚曉軍律師4001-060-181轉3419
袁良平律師4001-060-181轉2558
黃仁東律師4001-060-181轉2718
陽明律師4001-060-181轉2557
石嶽律師4001-060-181轉2795
曹學良律師4001-060-181轉2461
蔣誌勇律師4001-060-181轉2515
鄒俊亮律師4001-060-181轉3721
鄧紅林律師4001-060-181轉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