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縣人民法院在沒有找到確鑿證據之前就逮捕是錯誤的。逮捕是由公安局執行的。
3、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回避起訴的決定,無論是駁回還是裁定。
4.既然已經起訴了,為什麽還要起訴自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被害人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投訴的對象是錯誤的。
5.人民檢察院無權免予起訴或者變更。
6.簡易審判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當事人都願意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才適用。這個案子的事實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