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日。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如有退回補充偵查或其他犯罪的情況,上述期限重新計算。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強制作出最終判決壹般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