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可以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
2、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
3、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
4.對人民檢察院其他決定的申訴;
5.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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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3)再審判決或裁定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