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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如何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非法買賣宅基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采取下列處罰措施:

1、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的違法所得;

2、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買賣宅基地的人員並處罰款;

3、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案例;違法見證買賣宅基地,壹律所被判擔責!

外地居民王先生想買壹塊宅基地建房,跟東莞市沙田鎮跟壹家村民簽訂了轉讓土地使用權協議書,還找了壹家律師事務所來做見證。沒想到報建手續辦不下來,部分轉讓款未能退回。王先生遂將這家村民及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

2018年6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令黃阿婆家向王先生退還轉讓款10萬元及其利息;支付占用土地轉讓費128萬元期間的利息;上述律師事務所對黃阿婆家的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判決下達後,各方均無上訴。日前,該判決已生效。

百度百科-《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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