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刑事申訴案件的規定》,檢察機關受理的刑事申訴,是指對檢察機關在訴訟終結時作出的刑事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
檢察機關管轄不服檢察機關決定的刑事申訴案件的範圍如下:
(壹)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上訴;
(二)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上訴;
(三)不服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上訴;
(四)對檢察院其他決定的申訴。榮成市檢察院因不需要逮捕而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不屬於終結訴訟決定,不屬於終結訴訟的刑事處理決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不服批準逮捕決定的,可以由正在辦理案件的機關或者部門進行審查,但不會作為刑事申訴案件處理。
如果檢察院因為不構成犯罪而不批準逮捕,作為被害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