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和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律師因參加訴訟活動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通知律師家屬、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
其次,就這個問題而言,如果代理期間律師的權力受到法院的侵犯,律師可以向法院領導、政法委或者檢察院求助。根據《律師法》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