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刑事案件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了法官宣布公開審理的案件以外,年滿18周歲的完全行為能力人都可以旁聽,實際上是不公開的。如果壹個與案件無關的人想了解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他是絕對不會說的。原因很簡單。沒有判斷,就不能認為某人是罪犯。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涉及的事實都是他的隱私,包括被害人、證人等等。不要認為媒體不經判決就報道案件是合法的。中國有這樣的侵權訴訟。司法機關現在會盡可能地拒絕舉報未判決的案件,這既是為了保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是為了保證案件的正常辦理。目前。壹些媒體過於熱衷於報道未決案件,實際上是司法機關對正常辦案的幹擾,而不是輿論的監督。它弊大於利。
但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是對案件當事人公開的,司法機關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被告人律師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查閱案卷中的全部證據材料;但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家屬沒有這樣的權利。
壹個簡單的道理,壹個懸而未決的案子,壹切都是公開的,且不說嫌疑人早跑了,就是立案了,他也知道這個案子有什麽證據,怎麽處理,怎麽勾結證人,怎麽影響證人作證等等。案子還能處理嗎?
壹些網友不是習慣了國外的司法制度有多好嗎?在國外,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是不允許錄像和拍照的。但是,在中國,電臺是允許全程直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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