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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最重要的是事實還是當事人的利益?

我必須明確表達我的立場:更重要的是客戶的利益。原因很簡單,因為這是壹個制度設計的問題。只有公安、檢察官、法官、律師都各司其職,各盡所能,正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任何壹方不在其位謀其政,都可能導致失序。我們應該相信立法者比我們聰明。他們立足於幾千年的司法實踐和經驗積累,既要防止當事人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又要防止公訴機關壹意孤行、刑訊逼供,防止法官濫用職權、伸張正義。立法者不會把所有的信任都交給壹方甚至壹個人,而是通過各方的制衡來達到公正的平衡。法律秩序對律師的要求是在法律框架內盡可能地幫助委托人,彌補其法律知識的不足,更好地保護和實現委托人的權利,同時促進訴訟的進行。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律師不能弄虛作假,不能違法,就是要遵守遊戲規則,否則就要受到規則的懲罰。比如在刑事方面,根據《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壹款“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篇文章叫《懸在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據說監獄裏還有100多名刑事辯護律師;在民事方面,根據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禁止虛假訴訟,禁止拖延、怠於訴訟,禁止無正當理由反復要求審判法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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