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條 屬人管轄權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二、《刑事訴訟法》1、第二百壹十六條第壹款: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2、第二百四十壹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