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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辯護律師的職責是什麽?

這個階段是律師工作的全面綜合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在這壹階段,律師將根據自己掌握的所有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嫻熟的情節依據法律知識,全面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口水戰,壹場真正的法庭之戰將全面展開。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將請求法院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律師則會根據事實和證據法主張被告無罪、有罪,要求法庭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會憑借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口才和敏捷的思維,捕捉每壹個對被告有利的情節。並及時提交給法院。這個時候,被告在沒有律師辯護的情況下,會在法庭上扮演壹個非常孤獨和被動的角色。實踐中,法院雖然中間判決,但往往不自覺地站在檢察官壹邊,至少有這樣的傾向。被告此時處於受審的位置。雖然法庭允許被告人自由陳述,但大多數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手為自己辯護。怕最後辯護不了了之,最後態度惡劣,不願意接受法律制裁。而律師則沒有這種擔心。他會在法庭上自由發表意見。如果被告不能或不敢,律師可以為他辯護。從而避免被告人害怕不好的結局,害怕為自己辯護而造成的不良影響。簡而言之,律師的工作和作用在此時達到了頂峰。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永遠會堅定地站在被告人壹邊。忠實履行律師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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