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
第175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
第176條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