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理由: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理由:××××是本案的重要證人,是“關於××與××之間的糾紛”協議內容為:“XXX洗滌廠機器設備作價26萬元,XXX向XXX支付654.38+03萬元,XXX享有該廠50%的股份。洗滌廠的所有設備歸雙方所有。“協議簽訂後,XXX向XXX支付65438+萬元,屬於轉讓,不屬於出資。”作為上訴人XXX的代理人。我們認為,在查閱證據後,XX是本案的關鍵證人。為查明案件事實,他需要出庭作證,特此申請,請妳院通知(註:如妳院允許我們通知)。XX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律師:XXX,男,漢族。
法律客觀性:
可以申請二審舉證嗎?可以申請二審法庭調查取證。《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予以排除。申請排除非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第五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應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