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不存在申請司法鑒定問題,如果當事人認為壹審判決缺少必要的司法鑒定意見,可以在上訴文書中直接指出應當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及其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認為壹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可以在上訴文書中指出錯誤之處,並要求二審不采信該鑒定意見。
民事二審中,如果當事人在壹審中提出了鑒定申請,而法官沒有采納,可以在上訴文書中作為上訴理由之壹,指出應當進行鑒定的專門性問題及其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如果當事人認為壹審判決所依據的鑒定意見存在錯誤,可以在上訴文書中指出錯誤之處,並要求二審不采信該鑒定意見。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民事二審能夠開庭的情況下,才有必要申請司法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