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狀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刑事第壹審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文書。
上訴狀是壹份比較難的法律文書,寫好上訴狀需要壹定的法律實務基礎。因為上訴需要對壹審判決的內容進行詳細分析,需要判斷壹審判決是適用法律錯誤、認定事實錯誤還是程序違法。起訴書的重要內容是訴訟請求,而上訴的重要內容是事實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31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送交原審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