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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新證據不予質證的情形

法律分析:壹般情況下,二審時對壹審已經質證過的證據不需要質證。

壹、壹審法院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等根據高度蓋然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規定,結合日常生活規則、個案綜合情況進行認定。

二、如果是有新的證據、當時的證據有問題或者是確有其他合理要求的。則可以重新質證。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第壹審人民法院有關證據收集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結論導致第壹審判決、裁定錯誤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六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或者提起公訴的案件,證據應當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壹)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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