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警方以電話、現場口頭傳喚、書面傳喚等方式通知妳接受調查,請妳配合警方,不要與他們發生肢體對抗或逃跑,否則將對妳采取加重強制措施處理。
傳喚是壹個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出庭的壹種措施。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場所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