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強制性規定發律師函前要提前告知,但收到律師函就應當予以重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