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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律所函件身份證號碼帶不帶括號

不需要身份證信息。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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