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任稱,張是她男朋友。2015年8月25日下午10左右,兩人在密雲某飯店吃飯,張喝了啤酒。晚上他們壹起走回家,遇到壹個不認識的崔,他壹直看著自己,還對著自己吹口哨。張有點生氣,對崔說:“妳看什麽看?”崔仍然看著自己和張,喊道:“我去看看怎麽了?”隨後,雙方發生爭執。崔掏出刀又捅了張某幾刀,後又捅了任幾刀。
法院認為,本案證據可以證明崔某與被害人因瑣事發生爭吵後持刀鬥毆,在此過程中兩人均有受傷。張某失去反抗能力後,對崔某的不法侵害已停止,崔某繼續持刀捅刺張某背部數次,並持刀捅刺任某勸阻,未實施不法侵害。最終,三中院認為崔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