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與自然人不同,法人是無生命的社會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某些社會組織的法律人格化。“法定代表人”是壹個明確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通常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專職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人帶董事會,法定代表人帶董事長,法人不帶董事長。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以擔任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根據法人的意誌行使法人的權利。法定代表人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活動;在國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壹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權力是法人賦予的,法人對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如果代表人的行為超出了法人賦予的權利範圍,法人可能要對此承擔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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