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法院的法官很少出差。法官的核心工作是審判和執行。至於少量的出國培訓學習交流,可能會去其他地方,但這樣的機會畢竟不多。
對於辦案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異地送達和執行,目前壹般委托當地法院辦理,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約司法資源,讓法官將有限的精力集中在案件的審理和執行上。
檢察官和法官基本不用出差。但是很多律師在外地有案子,需要經常出差。
另外,刑事案件比較特殊,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命運。正如劉哲檢察官所說,我們不是在處理壹個案件,而是在處理別人的生命。就我個人而言,刑事案件幾千萬英鎊,怕因為我做不好而影響當事人。所以,只有做到最好,才能問心無愧。這樣,律師越負責,自然就越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