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壹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中華人民***和國檢察官法》
第三十七條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檢察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